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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成本 高回报:
规范健全的政府服务体系秉承“规范、透明、稳定、高效”的宗旨,最大限度地为外商投资提供“低成本、高回报”的政策环境。


·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其所缴纳的农业税,由企业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前五年按企业缴纳的上述税款的县得部分100%补贴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缴纳的上述税款的县得部分50%补贴给企业。

·对投资长兴我县鼓励类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50%,待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中的县得部分给予补贴。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县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品和技术先进的“二类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4年起,在工业区新办外商投资鼓励产业项目(含增值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其中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奖励一年;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二年。

·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规则,则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缴纳的房产契税,按缴纳的房产契税的县得部分100%补贴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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